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更(二)字,100年度,1號
TPHM,100,重附民上更(二),1,201205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上訴人 林邦充
林吳靜都

上列被上訴人林邦充林吳靜都因本院100 年度金上更(二)字
第1 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
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林邦充
林吳靜都均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林邦充林吳靜都
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
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