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8號
ULDV,101,訴,218,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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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訴字第218 號
原 告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和

被 告 宇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絨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宇順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5,3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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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