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權存在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6號
ULDV,101,訴,176,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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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張保林
訴訟代理人 張樹雷
被   告 許秀葉
      邱育靜
      莊彩珠
      陳娥
      李淑真
      陳瀅如
      陳佩伶
      鐘順賓
      陳金河
      陳怡君
      周圓
      沈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次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 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謂因耕地租佃 發生爭議,係指因耕地租佃關係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包 括因轉租、欠租,或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關係是否當然不 存在所生之爭議等均屬之。必原告對被告起訴,並非根據租 佃關係,亦非否認兩造間有租賃關係,而係本於其他之法律 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始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76 號、85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39年向台南農業管理所承租雲 林縣虎尾鎮○○○段276-7 地號、276-8 地號、276-9 地號 、276- 10 地號、276-11地號、276-12地號(下稱系爭土地 )耕作,52年虎尾空軍新兵訓練中心成立後,由空軍六三三 福利站繼續收取租金,嗣因虎尾空軍訓練中心撤除,於90年



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接收,於94年1 月28日委託國有財產 局標售,現為被告所有等語,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起訴 ,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是依原告主張,本件自屬租佃爭 議事件甚明。
三、兩造間係因耕地租佃關係發生爭執而涉訟,已如上述,另本 院依職權向雲林縣虎尾鎮耕地租佃委員會函查兩造間是否曾 因耕地租佃爭議向該委員會聲請調解及其處理結果,經虎尾 鎮公所以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虎鎮民字第1010009279號 函覆本院,表示自99年1 月起至101 年5 月16日止並無租佃 爭議調解紀錄,有該函文附卷可稽,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第26條規定,原告未經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 逕行起訴,其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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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