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鄒文章
被 告 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被 告 蕭玉燕
林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除外)。二、陳述:
被告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6 月14日邀同被告林宗 輝、蕭玉燕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 授信額度新台幣(下同)62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被告 林宗輝、蕭玉燕、林宏恩並於同日簽立保證書,向原告連帶 保證被告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 證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以750 萬元為限額(含本 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 責任,保證人相互間亦負連帶責任。嗣被告一嘉一食品有限 公司分別於100 年6 月16日向原告借款①70萬元、②30萬元 、③105 萬元、④45萬元,於98年4 月7 日向原告借款⑤40 萬元、⑥160 萬元,及於99年6 月15日向原告借款⑦30萬元 、⑧120 萬元,同意按月攤還本息,並按各借款契約約定借 款利率計付利息;且依授信契約第3 條之約定,各筆借款未 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 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上開8 筆借款,迄今尚 積欠原告共計本金425 萬49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屢經催討無效,依據授信契約書第7 條及第8 條之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理 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 證6 張、借據2 張、授信契約書1 份、保證書1 份、放款戶 帳號資料查詢單1 張及被告林宗輝、蕭玉燕、林宏恩之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經核與其主張之情節相符,自堪信原告上揭 主張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而言。被告一嘉一食品有限公司為授信契約之借款人, 被告林宗輝、蕭玉燕及林宏恩依授信契約、保證契約為連帶 保證人,均未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間授信契約之約定,全 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應給付約定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表:(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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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利息 │ 違約金 │
│編│本金金額├───────┬───┼────────┬────────┤
│號│(單位:│ 起迄日 │年利率│逾期在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新台幣)│ │(%)│者,按原利率10%│分,按原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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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36386│自100 年12月16│4.23 │自101 年1 月17日│自101 年7 月17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1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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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72739│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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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00│同上 │4.057 │同上 │同上 │
├─┼────┼───────┼───┼────────┼────────┤
│4│ 450000│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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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52887│自100 年1 月8 │4.33 │自101 年2 月9 日│自101 年8 月9 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1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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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1559│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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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16268│自100 年12月15│4.26 │自101 年1 月16日│自101 年7 月16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1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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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65079│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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