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5號
ULDV,101,補,65,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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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曾仁德


陳瑞玉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18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原告陳
瑞玉所為之執行程序請求予以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原告本於上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原
告是欲排除整個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而依原告提出之前揭執行
事件101 年05月15日執行命令記載,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
康保險局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052,639元,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為5052,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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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