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唐于雅
3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唐清山(男,民國○○年○ 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大
埤鄉興安村9 鄰興安81號)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01 年4 月7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唐清山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