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王義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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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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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義清 │自民國101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2147 │ │05月08日起 │ │點七二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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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義清 │自民國101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30998 │ │05月08日起 │ │點九七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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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