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43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債 務 人 唐國峻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佩眞
法定代理人 唐順德
一、債務人唐國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3,936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唐國峻、蔡佩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73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