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8號
ULDV,100,司執消債更,8,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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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王憲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為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 17號 裁定自民國(下同)100年9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101年4月 11 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 10 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 ,本件13位債權人中,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6位債權人 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 1,715,392元,約占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26.18%);另債權人除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 ,其餘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逾 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則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 7位債權 人之債權額為 4,837,59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 額之73. 82% ,故依同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本件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 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再觀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 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總金額:6,552,984元。 │
│2.清償總金額:1,944,000元。 │
│3.清償比例:29.67% 。 │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
│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27,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 10日,將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
│ 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 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消費│
│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參照) │
│7.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 項規定參照)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
│ │ (元) │ │金額(元)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628,936 │ 9.60% │ 2,591 │
├───────┼──────┼──────┼──────┤
│臺灣土地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380,995 │ 5.81% │ 1,570 │
├───────┼──────┼──────┼──────┤
│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516,557 │ 7.88% │ 2,128 │
├───────┼──────┼──────┼──────┤
│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371,826 │ 5.67% │ 1,53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267,721 │ 4.09% │ 1,103 │
├───────┼──────┼──────┼──────┤
│花旗(台灣)商│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 205,180 │ 3.13% │ 845 │
│公司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485,326 │ 7.41% │ 2,000 │
├───────┼──────┼──────┼──────┤
│元大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245,165 │ 3.74% │ 1,010 │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140,174 │ 2.14% │ 578 │
├───────┼──────┼──────┼──────┤
│台新資產管理股│ │ │ │
│份有限公司 │ 384,463 │ 5.87% │ 1,584 │
├───────┼──────┼──────┼──────┤
│合作金庫資產管│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754,263 │ 11.51% │ 3,108 │
├───────┼──────┼──────┼──────┤
│富邦資產管理股│ │ │ │
│份有限公司 │ 1,859,797 │ 28.38% │ 7,663 │
├───────┼──────┼──────┼──────┤
台灣金聯資產管│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312,581 │ 4.77% │ 1,288 │
├───────┼──────┼──────┼──────┤
│ 合 計 │ 6,552,984 │ 100% │ 27,000 │
└───────┴──────┴──────┴──────┘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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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