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9號
ULDV,100,勞訴,9,2012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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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文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朱元即朱元水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1 年5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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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