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9號
ULDV,100,勞訴,9,201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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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朱元朱元水產行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
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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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