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72號
ULDM,101,訴,272,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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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祖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撤緩偵字135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為
100 年度虎簡字第225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法
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陳姵君
  通 譯 沈維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祖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偽造之印文、署名,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下稱青輔會)於民國98年4 月間委 託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下稱中山基金會),辦理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1-3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 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下稱「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 方案實施計畫」),提供非營利組織人力薪資補助,每人每 月新臺幣(下同)26,190元,並得依98年實際實習月數之比 例,按補助薪資之1.5 倍支給年終獎金,以鼓勵非營利組織 提供大專畢業生就業實習機會,申請之機構需製作非營利組 織實習計畫書,並於每月25日檢附當月實習員清冊、請領薪 資總額領據及實習員上月薪資印領清冊,以辦理實習員薪資 請款後,由青輔會將薪資撥入實習機構指定帳戶,並由實習 機構於次月5 日前將請款之薪資以金融轉帳方式發給實習員 。
林祖安係雲林縣溪北鄉土協會(下稱溪北鄉土協會)、雲林 縣廣福文化產業發展協會(下稱廣福文化協會)、社團法人 雲林縣客家文化促進協會(下稱客家文化協會)之活動執行 長,鐘啟銘、廖觀泰(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與林 祖安均係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研究所學生。林祖安鐘啟銘、廖觀泰3 人明知陳璧瑩劉姿伶、黃千欣、廖英琇廖珮婷吳智翔6 人未於前揭3 協會擔任實習員,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取得不知情之陳璧瑩劉姿伶、黃千欣、廖英琇廖珮婷吳智翔6 人之學歷、戶 籍及金融帳戶資料後,並蓋用上開3 協會之大小章,分別製 作計畫書,向青輔會委託辦理之中山基金會申請上開實習方 案,再由鐘啟銘分別製作溪北鄉土協會僱用陳璧瑩劉姿玲 擔任實習員;客家文化協會僱用廖珮婷吳智翔擔任實習員 ;廣福文化協會僱用廖英琇、黃千欣擔任實習員等不實計畫 書交予被告,被告再向溪北鄉土協會理事長程文聰、客家文 化協會理事長廖清祥2 人佯稱:將以其個人及協會名義申請 加入上開計畫並獲同意,因而順利取得上開協會金融帳戶資 料及在該計畫書上加蓋該等協會之會章、理事長章。被告另 在未獲廣福文化協會理事長詹捷凱同意之情形下,擅以該協 會之名義,在中華郵政靜宜大學郵局開立帳號為0000000-00 00000 之帳戶,並擅自在計畫書上盜用廣福文化協會之會章 、理事長章,據以向青輔會、中山基金會申請加入「非營利 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
㈢上開協會於通過青輔會、中山基金會審核後,林祖安、廖觀 泰2 人復明知陳璧瑩劉姿伶、黃千欣、廖英琇廖珮婷吳智翔等6 人,並未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在上開協會擔 任實習員,竟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其等之印章後( 未扣案,據林祖安供述已遺失),再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 文件,接續持所偽造之印章蓋用印文或偽造其等之署名於其 上,據以向青輔會、中山基金會申報實習員薪資及年終獎金 ,致使青輔會陷於錯誤,分別自98年7 月迄同年12月核撥補 助款予溪北鄉土協會146,170 元、廣福文化協會135,647 元 、客家文化協會167,911 元,總計449,728 元,足生損害於 青輔會對於前揭補助款項審核管理之正確性及陳璧瑩等6 人 權益。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9 第1 項,刑 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9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 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 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 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 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 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陳姵君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附表一:雲林縣廣福文化產業發展協會文件】┌──────────────────────┬──────────────────┐
│文 件 名 稱│偽造之署名及偽造之印文 │
├──────────────────────┼──────────────────┤
│98年7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廖英琇」署名1 枚。 │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7 月31日造冊)。│ │
│(99年2567號偵卷第55頁、雲林縣調查站第167 頁│ │
│) │ │
├──────────────────────┼──────────────────┤
│98年9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黃千欣」署名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9 月20日造冊)。│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10 頁) │ │
├──────────────────────┼──────────────────┤
│98年8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廖英琇」印文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8 月24日造冊)。│ │
│(99年2567號偵卷第55頁背面、雲林縣調查站卷第│ │
│185 頁) │ │
├──────────────────────┼──────────────────┤
│98年9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廖英琇」印文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9 月18日造冊)。│ │
│(99年2567號偵卷第56頁、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01 │ │
│頁) │ │
├──────────────────────┼──────────────────┤
│98年11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廖英琇」、「黃千欣」署名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11月20日造冊)。│ │
│(99年2567號偵卷第56頁背面) │ │




├──────────────────────┼──────────────────┤
│98年12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廖英琇」、「黃千欣」署名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12月15日造冊)。│ │
│(99年2567號偵卷第57頁、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27 │ │
│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廖英琇」、「黃千欣」署名各1 枚。 │
│年度年終獎金請領清冊(98年12月15日造冊)。(│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42 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黃千欣」署名12枚。 │
│年9 月16 日 至98年9 月20日【實習員出勤紀錄表│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11 頁) │ │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廖英琇」署名4 枚。 │
│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年7 月31日至98年7 月31日│ │
│【實習員出勤紀錄表】。(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69 │ │
│頁) │ │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廖英琇」署名80枚。 │
│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年8 月1 日至98年8 月31日│ │
│【實習員出勤紀錄表】。(99年2567號偵卷第28頁│ │
│至第29頁背面、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88 頁至第190 │ │
│頁、第203 頁至第204 頁) │ │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廖英琇」署名56枚。 │
│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年9 月1 日至98年9 月20日│ │
│【實習員出勤紀錄表】。(99年2567號偵卷第30頁│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05 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廖英琇」署名18枚。 │
│實習員12月份出勤紀錄表】。(雲林縣調查站卷第│ │
│229 頁至第230 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黃千欣」署名18枚。 │
│實習員12月份出勤紀錄表】。(99年2567號偵卷第│ │
│27頁、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31 頁至第232 頁) │ │
├──────────────────────┼──────────────────┤
│「廖英琇」【實習員參與意願書】(98年7 月31日│「廖英琇」印文1 枚。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80 頁) │ │




├──────────────────────┼──────────────────┤
│「黃千欣」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黃千欣」署名1 枚。 │
│【實習員參與意願書】(98年9 月20日)。(雲林│ │
│縣調查站卷第221 頁) │ │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廖英琇」印文1 枚。 │
│場實習方案【實習機構與實習員- 實習契約書】(│ │
│98年7 月31日)。(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81 頁至第│ │
│183 頁) │ │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黃千欣」署名1 枚。 │
│場實習方案【實習機構與實習員- 實習契約書】(│ │
│98年9 月20日)。(雲林縣調查站卷第222 頁至第│ │
│224 頁) │ │
└──────────────────────┴──────────────────┘
【附表二:雲林縣溪北鄉土協會文件】
┌──────────────────────┬──────────────────┐
│文 件 名 稱│偽造之署名及偽造之印文 │
├──────────────────────┼──────────────────┤
│98年9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陳璧瑩」印文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9 月18日造冊)。│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20頁) │ │
├──────────────────────┼──────────────────┤
│98年11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陳璧瑩」、「劉姿伶」署名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11月20日造冊)。│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29 頁、99年2567偵卷第58頁│ │
│) │ │
├──────────────────────┼──────────────────┤
│98年12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陳璧瑩」、「劉姿伶」署名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12月15日造冊)。│ │
│(99年2567偵卷第58頁背面、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4│ │
│6 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劉姿伶」、「陳璧瑩」署名各1 枚。 │
│年度年終獎金請領清冊(98年12月15日造冊)。(│ │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卷第163 頁、99年2567│ │
│偵卷第59頁) │ │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陳璧瑩」署名56枚。 │
│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年9 月1 日至98年9 月20日│ │




│【實習員出勤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 │
│查站卷第124 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劉姿伶」署名23枚。 │
│實習員11月份出勤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
│縣調查站卷第132 頁至第133 頁、99年2567號偵卷│ │
│第24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陳璧瑩」署名23枚。 │
│實習員11月份出勤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
│縣調查站卷第134 頁至第135 頁、99年2567號偵卷│ │
│第25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劉姿伶」署名17枚。 │
│實習員12月份出勤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
│縣調查站卷第148 頁至第149 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陳璧瑩」署名17枚。 │
│實習員12月份出勤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
│縣調查站卷第150 頁至第151 頁) │ │
└──────────────────────┴──────────────────┘
【附表三:社團法人雲林縣客家文化促進協會文件】┌──────────────────────┬──────────────────┐
│文 件 名 稱│偽造之署名及偽造之印文 │
├──────────────────────┼──────────────────┤
│98年8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吳智翔」署名、印文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8 月24日造冊)。│ │
│(99年2567偵卷第59頁背面、雲林縣調查站卷第47│ │
│頁)。 │ │
├──────────────────────┼──────────────────┤
│98年9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吳智翔」署名、印文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9 月18日造冊)。│ │
│(99年2567偵卷第60頁、雲林縣調查站卷第37頁)│ │
├──────────────────────┼──────────────────┤
│98年11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吳智翔」、「廖珮婷」署名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11月20日造冊)。│ │
│(99年2567偵卷第60頁背面) │ │
├──────────────────────┼──────────────────┤
│98年12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吳智翔」、「廖珮婷」署名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8年12月15日造冊)。│ │




│(99年2567偵卷第61頁、雲林縣調查站卷第70頁)│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吳智翔」、「廖珮婷」之署名各1 枚。│
│年度年終獎金請領清冊(98年12月15日造冊)。(│ │
│99年2567號偵卷第46頁背面、同卷第62頁、雲林縣│ │
│調查站卷第65頁)。 │ │
├──────────────────────┼──────────────────┤
│99年1 月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吳智翔」、「廖珮婷」署名各1 枚。 │
│施計畫補助薪資印領清冊(99年1 月15日造冊)。│ │
│(99 年2567 偵卷第61頁背面)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吳智翔」署名76枚。 │
│年8 月4 日至98年8 月31日【實習員出勤紀錄表】│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39頁至第40頁、第49 頁 至│ │
│第50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98│「吳智翔」署名56枚。 │
│年9 月1 日至98年9 月20日【實習員出勤紀錄表】│ │
│。(雲林縣調查站卷第41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吳智翔」署名23枚。 │
│實習員11月份出勤紀錄表】。(雲林縣調查站卷第│ │
│23頁至第24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廖珮婷」署名23枚。 │
│實習員11月份出勤紀錄表】。(雲林縣調查站卷第│ │
│21頁至第22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吳智翔」署名17枚。 │
│實習員12月份出勤紀錄表】。(雲林縣調查站第72│ │
│頁至第73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廖珮婷」署名17枚。 │
│實習員12月份出勤紀錄表】。(雲林縣調查站卷第│ │
│74頁至第75頁)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吳智翔」署名23枚。 │
│實習員01月份出勤紀錄表】。(99年2567號偵卷第│ │
│32頁及32頁背面) │ │
├──────────────────────┼──────────────────┤




│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廖珮婷」署名23枚。 │
│實習員01月份出勤紀錄表】。(99年2567號偵卷第│ │
│31頁及31頁背面) │ │
├──────────────────────┼──────────────────┤
│98年7 月31日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吳智翔」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案【實習員參與意願書】(98年7 月31日)。(雲│ │
│林縣調查站卷第60頁) │ │
├──────────────────────┼──────────────────┤
│98年7 月31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大專畢業生至│「吳智翔」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習機構與實習員- 實│ │
│習契約書】(98年7 月31日)。(雲林縣調查站卷│ │
│第61頁至第6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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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