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威伸
劉啟浩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7
57、4897、5393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
696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威伸犯重利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重利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啟浩共同犯重利罪,共拾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劉威伸(綽號「蔡仔」或「大蔡」)前因重利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六簡字第20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於 98年1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劉啟浩(綽號「謝仔」) 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中簡字第20 51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確定,於100 年11月1 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猶其等均不知悔改,而分別為下 列之犯行:
㈠林秋雄於98年(起訴書附表1-1 編號16號誤載為100 年) 7 、8 月間,因與人發生車禍急需用錢,經朋友介紹撥打 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 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南 投縣竹山鎮克明宮,貸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予林秋 雄,約定利息以每月為1 期,每期利息9,000 元,並當場 預扣第1 期利息,故林秋雄僅實拿21,000元,嗣劉威伸並 接續向林秋雄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360 %)。劉威 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㈡陳楊柑於99年間某日,因婆婆重病住院急需醫藥費,遂按 照路邊刊登之「身分證借錢、0000000000蔡先生」廣告撥 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年間某日,劉威伸與詹坤宏 (綽號「小蔡」,所涉重利罪嫌由本院另以100 年度易字
第696 號判決確定)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同至雲林縣土庫 鎮陳楊柑住處(詳細地址詳卷),貸款80,000元予陳楊柑 ,約定利息以15日為1 期,每期利息15,000元,並當場預 扣第1 期利息,故陳楊柑僅實拿65,000元,嗣即由詹坤宏 接續向陳楊柑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450 %)。繼於 同年12月初,陳楊柑尚未清償該次所借款項本息,然仍需 用錢支付醫藥費,遂與劉威伸及詹坤宏協議以同一條件再 借80,000元,劉威伸及詹坤宏乃基於同一重利之接續犯意 聯絡,再交付陳楊柑扣除首期利息後之65,000元,並由詹 坤宏接續向陳楊柑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450 %)。 劉威伸及詹坤宏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王聰文於99年9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按載有聯絡號碼00 00000000號之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 日,劉威伸與詹坤宏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劉威伸出資, 推由詹坤宏至南投縣竹山鎮王聰文住處(詳細地址詳卷) ,貸款80,000元予王聰文,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 利息16,000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王聰文僅實拿 64,000元,嗣由詹坤宏接續向王聰文收取利息(換算週利 率為720 %)。劉威伸及詹坤宏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
㈣吳育儒於99年10月間,因急需用錢,思及劉威伸有從事放 款,遂與劉威伸聯絡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 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 ,親自至雲林縣斗六市○○○○道,貸款30,000元予吳育 儒,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3,000 元,並當場 預扣第1 期利息,故吳育儒僅實拿27,000元,嗣劉威伸並 接續向吳育儒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360 %)。劉威 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㈤劉其訓於99年11月初某日,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 之「台新金融、支票換現金、0000000000」廣告撥打電話 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詹坤宏及劉啟 浩(綽號「謝仔」)3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推由劉威伸及詹 坤宏共同至雲林縣元長鄉劉其訓住處(詳細地址詳卷), 貸款30,000元予劉其訓,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 息6,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劉其訓僅實拿24 ,000元,嗣由詹坤宏及劉啟浩接續分別向劉其訓收取利息 (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伸、詹坤宏及劉啟浩即
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㈥江旺達於99年11月間,因急需用錢,遂按照報紙刊登「日 日會、電話(0000000000)、蔡先生」之廣告撥打電話向 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與詹坤宏2 人共同 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 犯意聯絡,由劉威伸出資,指示詹坤宏在雲林縣崙背鄉某 便利商店,貸款30,000元予江旺達,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6,000 元,另收取手續費500 元,並當場預 扣第1 期利息及手續費共計6,500 元,故江旺達僅實拿23 ,500元,嗣由詹坤宏接續向江旺達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 率為720 %)。劉威伸及詹坤宏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
㈦張慈中於99年12月中旬,因急需資金繳交保險費,思及曾 向劉威伸借款,遂與劉威伸聯絡。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 伸及詹坤宏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在雲林縣斗六市○○路河 堤,貸款30,000元予張慈中,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 期利息5,000 元,另收取手續費5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及手續費共計5,500 元,故張慈中僅實拿24,500元 ,嗣由詹坤宏接續向張慈中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60 0 %)。劉威伸及詹坤宏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
㈧陳建誠於99年底,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之「小額 借款、電話(0000000000)」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 。嗣於同年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南投縣竹山鎮○○路 麥當勞,貸款100,000 元予陳建誠,約定利息以30日為1 期,每期利息10,000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陳建 誠僅實拿90,0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陳建誠收取利息( 換算週年利率為12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
㈨周龍山於100 年2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載有聯 絡號碼0000000000號之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 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雲林縣虎尾鎮周龍山住處( 詳細地址詳卷),貸款30,000元予周龍山,約定利息以10 日為1 期,每期利息4,5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 故周龍山僅實拿25,5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周龍山收取 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54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㈩周龍山於100 年2 月至5 月間某日,因急需用錢,遂再向 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上開周龍 山住處,貸款10,000元予周龍山,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 ,每期利息1,5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起訴書附 表1-1 編號10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及利息計算方式」 欄漏載此部分),故周龍山僅實拿8,500 元,嗣由劉威伸 接續向周龍山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540 %)。劉威 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王聰文於100 年2 月底,因急需用錢,遂再向劉威伸借款 。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上開王聰文住處,貸 款70,000元予王聰文,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 14,000元(起訴書附表1-1 編號6 之②「借款金額(新臺 幣)及利息計算方式」欄誤載為每期利息1000),並當場 預扣第1 期利息,故王聰文僅實拿56,000元,嗣劉威伸並 接續向王聰文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 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吳育儒於100 年3 月間,因急需用錢,再度與劉威伸聯絡 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雲林縣斗六市○ ○○○道,貸款20,000元予吳育儒,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2,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起訴書 附表1-1 編號11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及利息計算方式 」欄漏載此部分),故吳育儒僅實拿18,000元。嗣劉威伸 並接續向吳育儒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360 %)。劉 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謝忠良於100 年4 月25日左右,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 刊登之借款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 ,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重利之犯意,在彰化縣和美鎮謝忠良住處(詳細地址詳 卷),貸款50,000元予謝忠良,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 每期利息10,000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謝忠良僅 實拿40,0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謝忠良收取利息(換算 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
林有堂於100 年4 月底左右,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 登之借款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 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重利之犯意,在雲林縣麥寮鄉林有堂住處(詳細地址詳卷
),貸款30,000元予林有堂,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 期利息6,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林有堂僅實 拿24,0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林有堂收取利息(換算週 年利率為72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
吳聰棋於100 年5 月初,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之 「小額借款、電話(0000000000)」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 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 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南投縣清水溪 橋橋頭,貸款20,000元予吳聰棋,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 ,每期利息4,000 元,另收取手續費500 元,並當場預扣 第1 期利息及手續費共計4,500 元,故吳聰棋僅實拿15,5 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吳聰棋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 為72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
邱慶順於100 年5 月初,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之 借款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 伸及劉啟浩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在雲林縣元長鄉臺78線交 流道,貸款60,000元予邱慶順,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 每期利息9,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邱慶順僅 實拿51,000元,嗣即由劉啟浩接續向邱慶順收取利息(換 算週年利率為540 %)。劉威伸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取得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余曜廷於100 年5 月初左右,因經商急需用錢,遂按照路 邊刊登之借款廣告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 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重利之犯意,在南投縣竹山鎮余曜廷住處(詳細地址 詳卷),貸款50,000元予余曜廷,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 ,每期利息12,000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余曜廷 僅實拿38,000元,嗣劉威伸即接續向余曜廷收取利息(換 算週年利率為864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
黃金煌於100 年5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之 「身分證借款、電話(0000000000)」廣告撥打電話向劉 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雲林縣臺78 線下褒忠交流道之加油站,貸款30,000元予黃金煌,約定 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6,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黃金煌僅實拿24,0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黃
金煌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伸即以此 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詹坤宏此部分被訴犯行 ,業經本院另以100 年度易字第696 號判決無罪確定)。 張新林於100 年5 月間,因急需用錢,經朋友介紹撥打電 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 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雲林 縣斗六火車站,貸款15,000元予張新林,約定利息以10日 為1 期,每期利息3,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 張新林僅實拿12,0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張新林收取利 息(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林東漢於100 年5 月5 日,因急需用錢,見雲林縣北斗工 業區附近刊登載有聯絡號碼0000000000號之廣告,遂撥打 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上開通話後約半小時許,劉威伸 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 犯意,在雲林縣斗六市林東漢住處(詳細地址詳卷),貸 款120,000 元予林東漢,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 息20,000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林東漢僅實拿10 0,000 元(換算週年利率為60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黃美女於100 年6 月初左右,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 登之「台新銀行借貸、低息、身分證可借、5 萬內」廣告 撥打電話向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及劉啟 浩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劉啟浩在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前, 貸款30,000元予黃美女,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 息4,5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黃美女僅實拿25 ,500元,嗣即由劉威伸接續向黃美女收取利息(換算週年 利率為540 %)。劉威伸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
邱慶順於100 年6 月底,因需錢孔急,遂再向劉威伸借款 120,000 元。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及劉啟浩2 人共同 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 犯意聯絡,在雲林縣元長鄉臺78線交流道,貸款120,000 元予邱慶順,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18,000元 ,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邱慶順僅實拿102,000 元, 嗣即由劉啟浩接續向邱慶順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54 0 %)。劉威伸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
吳育儒於100 年6 、7 月間,因急需用錢,再度與劉威伸
聯絡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雲林縣斗六 市○○○○道,貸款30,000元予吳育儒,約定利息以10日 為1 期,每期利息3,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 吳育儒僅實拿27,0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吳育儒收取利 息(換算週年利率為36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李文勝於100 年7 月初左右,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 登之「小額借款、電話(0000000000)」廣告撥打電話向 劉威伸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雲林縣林 內鄉○○村○○路橋邊,貸款20,000元予李文勝,約定利 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4,000 元,另收手續費500 元 ,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及手續費共計4,500 元,故李文 勝僅實拿15,5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李文勝收取利息( 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
張新林於100 年7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再次向劉威伸借 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威伸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雲林縣斗南火車站 ,貸款20,000元予張新林,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 利息4,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張新林僅實拿 16,000元,嗣劉威伸並接續向張新林收取利息(換算週年 利率為720 %)。劉威伸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
劉威伸於前揭時間、地點借款給江旺達、張慈中、劉其訓、 陳楊柑、林東漢、林有堂、王聰文、吳聰棋等人後,見其等 遲未按時償還利息或本金,乃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99年12月間,因江旺達未按期繳交利息,劉威伸乃基於 恐嚇之犯意,在電話中向江旺達恫嚇稱:「如果你不還錢 ,我就叫我的小弟去找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 事恐嚇江旺達,逼迫江旺達繳交高額利息,使江旺達心生 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於99年12月底及100 年1 月初,詹坤宏向張慈中收取利息 未果,遂當場撥打電話請劉威伸處理,劉威伸乃基於恐嚇 之犯意,在電話中向張慈中恫嚇稱:「會叫小弟去砸你太 太的麵攤,你給我裝瘋子,你去撞牆死一死好了」等語, 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張慈中,逼迫張慈中繳交高 額利息,使張慈中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㈢於100 年1 月底,因劉其訓逾期繳息,劉威伸乃基於恐嚇 之犯意,撥打電話予劉其訓,恫嚇稱:「幹你娘,你如果 害怕就報案,你如果不繳利息,我就叫小弟在你們村裡電 線桿上噴上你的名字,另外到你家噴漆、灑冥紙讓你在村 子無法生存!」等語,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劉其訓,逼 迫劉其訓繳交高額利息,使劉其訓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 安全。
㈣因陳楊柑逾期繳息,劉威伸乃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持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楊柑持用之門號開頭為0986號之 行動電話聯絡,先於100 年5 月14日中午12時23分37秒及 翌(15)日晚間8 時21分50秒許向陳楊柑催討欠款,再於 同年月18日晚間8 時26分11秒持上開電話向陳楊柑恫嚇稱 :「公司的少年仔去你家,反而吃力,讓那些少年仔去你 家,跟你家人出來理一理,不然這樣不是辦法,要舞到整 個都難看也沒關係,讓那些少年仔吵吵鬧鬧街頭巷尾都出 來看!」、「你有苦衷答覆我,我變的找鬼哭無爸!不還 也不通!」、「我跟你說我是在做『錢莊』,我不是在作 『慈濟』」等語,復於翌(24)日下午2 時59分11秒持上 開電話向陳楊柑恫赫稱:「你一個月要還多少?我現在最 大的權限講給你聽,別說你在家弄到分東離西!」等語, 以上開加害名譽之事恐嚇陳楊柑,逼迫陳楊柑繳交高額利 息,使陳楊柑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㈤於100 年5 月27日晚間6 時58分9 秒,因林東漢無力支付 利息,劉威伸乃基於恐嚇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持用市內電話之林東漢聯絡,向林東漢恫嚇稱 :「你要怎麼處理,不然我少年仔過去把你拖出來打」、 「鐵門把你撞到稀巴爛,乎你在庄裡漏氣死人」、「本來 今晚那些少年仔要過去噴油漆,還要放神主牌及灑金紙」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恐嚇林東漢,逼迫 林東漢繳交高額利息,使林東漢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 全。
㈥因林有堂逾期繳息,劉威伸乃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開頭為0985號行動 電話之林有堂聯絡,先於100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41分36 秒,向林有堂恫嚇稱:「去弄來,不然就翻臉,追到你家 去打你,下午弄來!」等語,再於同日上午11時47分2 秒 持上開行動電話向林有堂恫嚇稱:「你如果讓我抓到,我 會把你打死,幹你娘雞歪!你今天沒辦法弄到你去死,不 然今天少年仔去你家把你拖出來打死,你看你要弄出來還 是要去死」、「你6 月3 號之前給我躲好,被我抓到,我
甲你打,我要叫少年仔把你拖出來打」、「好!我那些少 年仔進去公司把你拖出來打,你就不知道死活了」等語。 復接續上開同一恐嚇犯意,於翌(29)日下午4 時37分21 秒持上開行動電話向林有堂恫嚇稱:「我公司這些少年打 的會斷手斷腳,我事先先跟你講一下」、「你這是跟地下 錢莊借,不是跟慈濟借,你聽懂嗎?慈濟是剛好給你用啦 !地下錢莊沒還就是要斷手斷腳啦!」等語。繼接續同一 恐嚇犯意,於同年6 月7 日晚間7 時14分23秒持上開行動 電話向林有堂恫嚇稱:「我沒把你抓出來打斷腳骨」、「 你如果覺得你抱歉,你就騎摩托車去撞車,我看到新聞這 條帳就沒算了,你被我抓到也是摃斷腳骨,你自己去撞電 線桿說不定受傷不會這麼重,這樣聽懂嗎?」、「你去找 車子或拖拉庫比較快,什麼錢都不用還,拖拉庫會賠你家 很多錢,這樣一兼二顧」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林有堂,逼迫林有堂繳交高額利息,使林有堂心生畏 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㈦於100 年6 月17日下午5 時14分32秒,因王聰文逾期繳息 ,劉威伸乃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持用門號開頭為0977號行動電話之王聰文聯絡,並恫 嚇稱:「抱歉沒有辦法解決問題,你如果跟我說抱歉沒辦 法解決問題,換我跟你抱歉下去啦!」、「你跟你爸裝肖 仔」等語,復於同日下午5 時17分20秒再持上開行動電話 向王聰文恫嚇稱:「你這樣代誌舞下去不好看,別讓我漏 氣,你就討漏氣,社會事跟你講這樣,你要認真聽」等語 ,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王聰文,逼迫王聰文繳交 高額利息,使王聰文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㈧於100 年8 月4 日上午7 時10分18秒許,因吳聰棋無力支 付利息,劉威伸乃基於恐嚇之犯意,持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持用門號開頭為0933號行動電話之吳聰棋聯絡, 向吳聰棋恫嚇稱:「我只是跟你老婆說我要讓你做油漆而 已」、「我讓那些少年的去你家亂到你會很難看」等語, 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恐嚇吳聰棋,逼迫吳聰棋 繳交高額利息,使吳聰棋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劉啟浩另與劉金裕(綽號「李仔」,所涉重利罪嫌由本院另 行判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之犯行:
㈠柯榮文於100 年初某日,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之 借款廣告撥打電話向劉金裕借款。嗣於同年間某日,劉金 裕及劉啟浩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劉金裕至彰化縣伸港鄉
柯榮文住處附近(詳細地址詳卷),貸款30,000元予柯榮 文,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6,000 元,並當場 預扣第1 期利息,故柯榮文僅實拿24,000元,嗣即由劉啟 浩接續向柯榮文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 威伸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㈡程俊隆於100 年1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之 借款廣告撥打電話向劉金裕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金 裕及劉啟浩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劉金裕至雲林縣斗六市 ○○路,貸款50,000元予程俊隆,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 ,每期利息10,000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程俊隆 僅實拿40,000元,嗣即由劉啟浩接續向程俊隆收取利息( 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伸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收 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蕭哲明於100 年4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按照路邊刊登之 廣告撥打電話向劉金裕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金裕及 劉啟浩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至南投縣草屯鎮蕭哲明住處( 詳細地址詳卷),貸款40,000元予蕭哲明,約定利息以10 日為1 期,每期利息6,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 故蕭哲明僅實拿34,000元,嗣即由劉金裕及劉啟浩接續向 蕭哲明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540 %)。劉金裕及劉 啟浩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㈣柯榮文於100 年5 月初某日,因急需用錢,遂再撥打電話 向劉金裕借款。嗣於同月間某日,劉金裕及劉啟浩2 人共 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 之犯意聯絡,由劉金裕至上開柯榮文住處附近,貸款30,0 00元予柯榮文,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6,0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故柯榮文僅實拿24,000元, 嗣即由劉啟浩接續向柯榮文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72 0 %)。劉威伸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
㈤程俊隆於100 年5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再向劉金裕借款 。嗣於同月間某日,劉金裕及劉啟浩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 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 由劉金裕至雲林縣斗六市○○路,貸款40,000元予程俊隆 ,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8,000 元,並當場預 扣第1 期利息,故程俊隆僅實拿32,000元,嗣即由劉啟浩 接續向程俊隆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威 伸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㈥梁順州於100 年5 月間,因急需用錢,遂按載有聯絡號碼 0000000000號之借款廣告撥打電話向劉金裕借款。嗣於同 月間某日,劉金裕及劉啟浩2 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 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劉金裕 至彰化縣福興鄉梁順州住處(詳細地址詳卷),貸款30,0 00元予梁順州,約定利息以10日為1 期,每期利息6,000 元,另收取手續費500 元,並當場預扣第1 期利息及手續 費共計6,500 元,故梁順州僅實拿23,500元,嗣由劉啟浩 接續向梁順州收取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720 %)。劉金 裕及劉啟浩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貳、程序事項: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 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 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威伸、劉啟浩2 人雖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0 年度易字第696 號案件) ,經本院訊問後,被告2 人均坦承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參、實體部分:
證據名稱:
㈠犯罪事實即起訴書附表1-1 部分:【被告劉威伸、劉啟 浩】
⒈被告劉威伸、劉啟浩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訊、本院羈押庭、法官面前訊問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 中之自白供述。
⒉同案被告詹坤宏之警詢筆錄。
⒊證人張慈中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 。
⒋證人江旺達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 。
⒌證人陳楊柑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 。
⒍證人劉其訓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⒎證人黃美女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⒏證人周龍山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⒐證人王聰文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⒑證人林有堂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⒒證人林東漢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⒓證人吳聰祺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⒔證人吳育儒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⒕證人謝忠良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⒖證人張新林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⒗證人黃金煌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⒘證人李文勝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⒙證人林秋雄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⒚證人陳建誠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⒛證人邱慶順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證人余曜廷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車號7305-TX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 被告劉威伸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5 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聲監字第216 號、100 年聲監 續字第271 號、第321 號通訊監察書3 份。 被告劉威伸等人重利借款之廣告看板照片2 張。 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黑色Nokia 行動電話( 即0000000000號)1 支。
被告劉威伸與被害人吳育儒、謝忠良、周龍山、黃金煌 、余曜廷、劉其訓、吳聰祺、陳建誠、陳楊柑、林東漢 、江旺達、林有堂之和解書各1 份。
被告劉威伸與被害人張慈中、邱慶順、王聰文之調解筆 錄各1 份。
被告劉啟浩與被害人邱慶順之調解筆錄1 份。 ㈡犯罪事實即起訴書附表1-2 部分:【被告劉威伸】 ⒈被告劉威伸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本 院羈押庭法官面前訊問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供 述。
⒉證人張慈中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 。
⒊證人江旺達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 。
⒋證人陳楊柑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 。
⒌證人劉其訓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⒍證人王聰文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⒎證人林有堂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⒏證人林東漢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⒐證人吳聰祺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⒑車號7305-TX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
⒒被告劉威伸所持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5 份。
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 年聲監字第216 號、100 年聲監 續字第271 號、第321 號通訊監察書3 份。 ⒔被告劉威伸等人重利借款之廣告看板照片2 張。 ⒕扣案之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黑色Nokia 行動電話(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1 支。 ⒖被告劉威伸與被害人江旺達、陳楊柑、劉其訓、林有堂 、林東漢、吳聰祺之和解書各1 份。
⒗被告劉威伸與被害人張慈中、王聰文之調解筆錄各1 份 。
㈢犯罪事實即起訴書附表2-1 部分:【被告劉啟浩】 ⒈被告劉啟浩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 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供述。
⒉同案被告劉金裕之警詢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 筆錄。
⒊證人梁順州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⒋證人蕭哲明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⒌證人程俊隆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⒍證人柯榮文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