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甲○○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蘇義勝即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蘇義勝(原名為丁○○)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 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向原告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自帳單列印日起至清償日止, 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