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忠億
林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吳杏珍
王曉茜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中暉
洪牧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557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吳杏珍、王曉茜均辯稱: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詳如附件二「民事答 辯狀」所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杏珍、王曉茜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99年度訴字第55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 ,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 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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