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29號
MLDV,101,補,329,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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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張湯錦妹
被 告 蘇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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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