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被 告 賴月英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造橋鄉○○段86
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占用面積約2,865 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449,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600 元
/ ㎡×占用面積2,865 ㎡=7,449,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
,755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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