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71號
MLDV,101,補,271,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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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蔡盈堡

部)
兼送達代收人
陳玉嬌
被 告 佶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蔡盈堡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3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原告陳玉嬌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7,00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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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