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高惠娟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高華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泰安鄉○○○段
124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占用面積約516 平方公尺之地
上物及果樹拆除(以實測面積為準),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故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240元【計算式:土
地公告現值140 元/ ㎡×占用面積516 ㎡=72,24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