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黃達從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清償協議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1 段105 號,而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中,均未釋 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 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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