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苗小字第78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黃怡雯
被 告 呂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本件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本件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並以新臺幣玖佰元為上限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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