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李貴坤
相 對 人 鄭新榮
蕭圓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鄭新榮、蕭圓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
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