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43號
MLDV,101,司繼,243,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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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洪凱澤
      洪凱悌
      洪翊慈
      洪翊恩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凱悌
      郭靜如
            號
聲 請 人 洪孟賢
            181號十六樓之3
      洪韻庭
      洪孟汝
            30號
            1巷70號四樓
      洪楷程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馮敏華
      洪金火
            1巷70號四樓
聲 請 人 洪偉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福來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 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8 鄰新英70之15號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福來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 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 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洪福來於101 年3 月23日死亡,其生前與配 偶洪林秀鳳育有7 名子女洪淑瓊洪朝和洪朝明洪俊揚洪金蘭洪金火洪淑貞,另聲請人洪凱澤洪凱悌為被



繼承人長子洪朝和之子,聲請人洪偉哲為被繼承人二子洪朝 明之子,聲請人洪孟賢洪韻庭為被繼承人三子洪俊揚之子 女、聲請人洪孟汝洪楷程為被繼承人四子洪金火之子女, 聲請人洪翊慈洪翊恩為聲請人洪凱悌之子女,即聲請人洪 凱澤、洪凱悌洪偉哲洪孟賢洪韻庭洪孟汝洪楷程 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洪翊慈洪翊恩為被繼承人之 曾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考。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 次子洪朝明、長女洪淑瓊、次女洪金蘭尚未聲請拋棄繼承, 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洪凱澤洪凱悌洪偉哲洪孟賢洪韻庭洪孟汝洪楷程洪翊慈洪翊恩之繼承 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洪凱澤洪凱悌洪偉哲、洪 孟賢、洪韻庭洪孟汝洪楷程洪翊慈洪翊恩自無拋棄 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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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