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91號
MLDV,101,司催,91,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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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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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 年度司催字第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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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年3月25日 │8,439元 │GA0000000 │ │
│ │ │大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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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年3月25日 │26,798元 │AA0000000 │ │
│ │公司 │大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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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 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 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 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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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