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2號
MLDV,100,訴,412,2012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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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張政源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朱傳進
即 原 告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4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 年5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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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