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5號
MLDM,101,重訴,5,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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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軒
被   告 邱亭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建軒邱亭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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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