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承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承宏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12行 關於「姚仁宏」之記載均更正為「姚承宏」,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 件)。
二、附記事項:
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被害人被害之情狀、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2 項。(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靜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62號
被 告 姚承宏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港墘里港仔墘62之6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承宏前因違反職役職責軍事案件,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4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未 悔改,明知其並無「聖魔之血」網路遊戲之「強化石」虛擬 寶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0年5月24日凌晨1時30 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169號夢想家網路生活館店網 咖店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進入上揭網路遊戲中,化 名「十五快出來」,向張維中佯稱其有上揭虛擬寶物並兜售 之,致張維中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凌晨1時47分許,依 姚承宏之指示購買價值每張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遊e 卡」10張(價值合計1萬元)後,在臺南市歸仁區○○○路 339號居所,將購得之「遊e卡」序號及密碼告知姚仁宏,供 姚仁宏使用上揭「遊e卡」之虛擬儲值點數。嗣張維中並未 取得該虛擬寶物,始知受騙。
二、案經張維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承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張維中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網路遊戲畫面列印資料 、購買「遊e卡」點數證明、遊藝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函及其所附「遊e卡」流向資料、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 網路IP用戶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姚承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前因違反職役職責軍事案件,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於96年4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廖倪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民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