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47號
MLDM,101,易,247,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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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國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003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國鈥犯竊盜罪,共4 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前科資料:
蘇國鈥前於民國93至94年間,因毒品、妨害公務、槍砲、竊 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2 年、1 年2 月確定,嗣部分經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於97年6 月4 日假釋,而於同年7 月26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 完畢。
㈡本件事實:
蘇國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3 月間某日,在苗 栗縣通霄鎮西湖山區,以架設大型鴿網,攔阻飛經該處所之 他人所有賽鴿之方式,先後4 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竊 取如附表所示鴿主所有之賽鴿,得手後販賣予郭慶生、莊智 惟、王添興(均另案偵審)等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國鈥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郭慶生莊智惟王添興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童瑞年等共33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㈣被告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與郭慶生所使用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通聯記錄。三、罪名及罪數:
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4 次竊鴿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之竊盜罪。以上4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 併罰。
四、累犯加重:
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示,因犯罪受科處有期徒刑,並經執行 完畢之紀錄,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五、量刑理由:
㈠歷次所竊賽鴿,皆係鴿主長期飼養、訓練之物,所費金錢、 心神甚鉅;




㈡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其最近1 次竊盜案經判處有期徒刑9 月(本院100 易84);
㈢被告具有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
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審酌上開諸情,本院認各罪均應量處有期徒刑7 月,並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
六、關於沒收:
本件竊鴿所用之網子,並未扣案,且於案發後經被告就地砍 除毀壞而滅失,此經被告審理時陳明在卷,爰不為無益之沒 收宣告。
七、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八、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數量 │時間 │被害人 │
├──┼───┼──────────┼───────┤
│ 1 │4 隻 │100年3月14日6、7時許│童瑞年




│ │ │ │林柏墉
│ │ │ │林建龍
│ │ │ │陳俊隆 │
├──┼───┼──────────┼───────┤
│ 2 │13隻 │100年3月20日6、7時許│劉國謙
│ │ │ │邱英傑
│ │ │ │邵國文 │
│ │ │ │劉木雄
│ │ │ │李群鴻
│ │ │ │曾松慶
│ │ │ │林光溢
│ │ │ │林聲賢
│ │ │ │張德聰
│ │ │ │曾盈銘
│ │ │ │林金瑞
│ │ │ │彭及能 │
├──┼───┼──────────┼───────┤
│ 3 │14隻 │100年3月21日6、7時許│賴清木
│ │ │ │張錦超
│ │ │ │張正欣
│ │ │ │陳玉花 │
│ │ │ │陳邦記
│ │ │ │朱益森
│ │ │ │李添泉
│ │ │ │林永祥 │
│ │ │ │陳佑銘
│ │ │ │張春發
│ │ │ │林溪河
│ │ │ │鍾政達
│ │ │ │何昇全 │
│ │ │ │陳俊隆 │
├──┼───┼──────────┼───────┤
│ 4 │4隻 │100年3月22日6、7時許│彭禮茂 │
│ │ │ │柯孟昌(2隻) │
│ │ │ │范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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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