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19號
MLDM,101,易,219,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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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惠芳
      詹博政
      謝國均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少連
偵字第51號、101 年度偵字第893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惠芳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博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恐嚇取財罪,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謝國均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葉惠芳於民國95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 苗簡字第4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7 月2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雖預見將自己帳戶提 供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 罪,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10月12日,在適停放苗栗縣苗栗 市○○路、綽號「大砲詹博政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 將其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龍分行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以新臺幣(下同)6,000 元之代價,售予詹博政,葉 惠芳當場收取現金4000元;詹博政取得前開帳戶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9年10月13日起,在苗栗縣後龍鎮 ○○里○道三號高速公路後龍交流道東側之山頂,架設一 鴿網,接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鴿主之賽鴿得逞,嗣各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自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以預付 卡門號,先後致電附表一所示之鴿主,以「你有賽鴿在我 手上,須支付贖款」等言語恫嚇之,致使附表一所示之鴿 主心生畏懼,遂依詹博政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 ,如數匯款至葉惠芳提供之前開帳戶內。
(二)詹博政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苗簡 字第11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2 月2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國均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2805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經駁回上訴確定,於87年間,因違 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 年度上訴字第91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上開 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5 年4 月確定,於92年1 月30日假釋 付保護管束,前開假釋經撤銷,所餘殘刑於97年6 月10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詹博政謝國均各雖預 見將葉惠芳前開帳戶提供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 能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 竟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詹博政於100 年 4 月下旬某日,在苗栗縣苗栗市○○路之阿秋電子遊樂場 前,將葉惠芳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謝 國均,謝國均則於100 年5 月下旬某日,將前開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擄鴿集團所屬成員少年龐○仕( 未能證明謝國均對於龐○仕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所認識) ,嗣該擄鴿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旋分別自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時間起,先後致 電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鴿主,以「你有賽鴿在我手上 ,須支付贖款」等言語恫嚇之,致使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 示之鴿主心生畏懼,遂依擄鴿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二 編號1 至13所示之時、地,如數匯款至葉惠芳提供之前開 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詹博政葉惠芳謝國均於審理中對上開犯行全部坦 承不諱。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葉惠芳於偵查中之證述。(三)證人即告訴人林永發、黃錫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龔泰山、證人即被害人蘇榮城羅家雄、 張嘉文、黃文典吳憲明蔡宗展、關美豐、曾煌宜、陳 金村、洪永盛蔡永振張慶順蔡賢卿楊永村蕭輔 松、江勝堂張二水李謀賜、王再興、黃讚生陳正諺林有志譚蜀全楊德泉、陳麗華、莊志嘉、邵文周、 許敏郎李春海、張榮錐、謝友長、羅明雄陳明淵、林 瑞琪、賴金輪劉原賓黃佩筑宋樹生於警詢中之證述 。
(四)匯款單據38張、匯款單據翻拍照片3 張、手機簡訊翻拍照 片1 張。
(五)被害人一覽表、渣打商銀後龍分行100 年6 月15日渣打商 銀SCB 後龍字第1000000035號函附被告葉惠芳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往來明細表、渣打商銀後龍分行100 年8 月31日渣



打商銀SCB 後龍字第1000000045號函附交易往來明細表、 渣打商銀後龍分行100 年10月19日渣打商銀SCB 後龍字第 1000000048號函附被告葉惠芳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22日金訊業字第10 00001609號函附前開帳戶之跨行交易明細表各1 份。(六)被告詹博政於100 年4 月7 日上午11時28分許、4 月8 日 上午9 時48分許至便利商店領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 張 、苗栗縣後龍鎮○○里○道三號高速公路後龍交流道東側 山頂現場照片4 張。
(七)被告詹博政葉惠芳之矯正簡表各1 份。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持用前開帳戶之擄鴿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恐嚇並取得財物,所為係犯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惟被告葉惠芳上揭事 實一(一)、被告詹博政謝國均上揭事實一(二)單純 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能逕與向被害人施以恐 嚇言詞之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曾參與恐嚇取財犯行 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以被告葉惠芳上揭事實一(一)、詹 博政及謝國均上揭事實一(二),應僅係對於他人遂行之 恐嚇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乃係恐嚇取財罪之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 詹博政上揭事實一(一),尚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 盜罪、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二)上揭事實一(二)部分,前開擄鴿集團成員所為之前開恐 嚇取財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固均各為共同 正犯,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 同幫助之情,則被告詹博政謝國均所為之前揭幫助恐嚇 當無幫助共同可言。
(三)被告葉惠芳上揭事實一(一)、被告詹博政謝國均上揭 事實一(二)以一提供前開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擄鴿集 團成員分別向各該被害人恐嚇取財得逞,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以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論處。另被告詹博政基於單 一竊盜犯意,以一架設鴿網之行為,接連竊取數賽鴿得逞 ,於密接之賽鴿季期間,在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應為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
(四)被告詹博政所犯上開竊盜罪1 罪、恐嚇取財罪共27罪、幫 助恐嚇取財罪1 罪,犯意各別,竊盜與恐嚇取財、交付帳 戶之行為互殊,又上揭事實一(一)恐嚇取財之被害人有 異,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認被告詹博政以一行為犯竊盜及 恐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五)被告葉惠芳詹博政謝國均受有前揭事實欄所載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被告葉惠芳詹博政謝國均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被 告葉惠芳5 年以內故意再犯上揭事實一(一)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被告詹博政謝國均5 年以內故意再犯上揭事實 一(二)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論 以累犯(被告詹博政僅就幫助恐嚇取財罪論以累犯),並 加重其刑。
(六)本院審酌被告葉惠芳前介紹帳戶收購,幫助擄鴿犯罪集團 恐嚇取財犯行之前科(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猶 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並收取代價。又被告葉惠芳、詹博 政、謝國均俱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等3 人為本案犯行 之際,正值青壯,詎提供同一帳戶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 ,助長社會犯罪風氣,行為確實可議;而被告詹博政為獲 取利益,竟竊取賽鴿,向27名鴿主恐嚇交付財物(按失竊 鴿數)。惟念被告葉惠芳詹博政等3 人自警詢迄審理中 坦認犯行、被告謝國均於審理中方坦認犯行之態度,末斟 以被告等3 人獲取之利益與各被害人所受之財產上損害程 度等一切情狀暨公訴人求處被告葉惠芳5 月、詹博政(竊 盜罪4 月、恐嚇取財罪7 月、幫助恐嚇取財罪5 月,應執 行刑3 年)、謝國均6 月,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 知被告葉惠芳謝國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詹 博政部分定應執行刑。
四、附帶說明
附表二編號14之鴿主黃錫忠於100 年8 月11日某時許雖遭竊 2 隻賽鴿,惟黃錫忠未接獲恐嚇擄鴿之電話,即擄鴿集團成 員(正犯)尚未對黃錫忠實施恐嚇取財之犯行,故被告謝國 均(幫助犯)就附表二編號14部分,無法從屬於該正犯犯行 而成立幫助恐嚇取財犯行,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4 6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 適用之法條,又論罪科刑理由因有說明之必要,故併予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鴿主 │致電恐嚇時間│匯款時、地、金額(新臺│遭竊賽│
│ │(付款人)│(民國) │幣) │鴿數量│
├──┼─────┼──────┼───────────┼───┤
│01 │蘇榮城 │99年10月13日│99年10月13日下午3時3分│1隻 │
│ │ │某時許 │許,在鹿港信用合作社管│ │
│ │ │ │興分社,匯款2,003元 │ │
├──┼─────┼──────┼───────────┼───┤
│02 │羅家雄 │99年11月3 日│99年11月3日中午12時5 1│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彰化永安街郵局│ │
│ │ │ │,匯款2,001元 │ │
├──┼─────┼──────┼───────────┼───┤
│03 │張嘉文 │99年11月3 日│99年11月3日上午9時40分│1隻 │
│ │(蔡佳宏)│某時許 │許,在華南商銀北港分行│ │
│ │ │ │,匯款2,002元 │ │
├──┼─────┼──────┼───────────┼───┤
│04 │黃文典 │99年11月3 日│99年11月3日中午12時51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水林郵局,匯款│ │
│ │ │ │2,503元 │ │
├──┼─────┼──────┼───────────┼───┤
│05 │吳憲明 │99年11月3 日│99年11月3日中午12時30 │1隻 │
│ │(吳健誠)│某時許 │分許,在華南商銀北港分│ │
│ │ │ │行,匯款1,800元 │ │
├──┼─────┼──────┼───────────┼───┤
│06 │蔡宗展 │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下午1時13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彰化縣某農會,│ │
│ │ │ │匯款2,504元 │ │
├──┼─────┼──────┼───────────┼───┤
│07 │關美豐 │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下午2時許 │1隻 │
│ │ │某時許 │,在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
│ │ │ │匯款2,509元 │ │
├──┼─────┼──────┼───────────┼───┤
│08 │曾煌宜 │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下午1時23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永靖郵局,匯款│ │
│ │ │ │2,004元 │ │
├──┼─────┼──────┼───────────┼───┤
│09 │陳金村 │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下午1時10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口湖郵局,匯款│ │
│ │ │ │2,002元 │ │
├──┼─────┼──────┼───────────┼───┤
│10 │洪永盛 │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下午2時5分│1隻 │
│ │ │某時許 │許,在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
│ │ │ │,匯款2,014元 │ │
├──┼─────┼──────┼───────────┼───┤
│11 │蔡永振 │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下午1時36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農│ │
│ │ │ │會,匯款2,012元 │ │
├──┼─────┼──────┼───────────┼───┤
│12 │張慶順 │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30│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水林鄉農會,匯│ │
│ │ │ │款1,500元 │ │
├──┼─────┼──────┼───────────┼───┤
│13 │蔡賢卿 │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華南商銀北港分│ │
│ │ │ │行,匯款2,004元 │ │
├──┼─────┼──────┼───────────┼───┤
│14 │楊永村 │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許│1隻 │




│ │ │某時許 │,在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
│ │ │ │匯款2,502元 │ │
├──┼─────┼──────┼───────────┼───┤
│15 │蕭輔松 │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上午8時35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北斗郵局,匯款│ │
│ │ │ │2,500元 │ │
├──┼─────┼──────┼───────────┼───┤
│16 │江勝堂 │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1隻 │
│ │(湯瑞英)│某時許 │,在臺中商銀某分行,匯│ │
│ │ │ │款2,503元 │ │
├──┼─────┼──────┼───────────┼───┤
│17 │張二水 │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上午8時52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崙背郵局,匯款│ │
│ │ │ │2,300元 │ │
├──┼─────┼──────┼───────────┼───┤
│18 │李謀賜 │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下午3時5分│1隻 │
│ │(亞賜金屬│某時許 │許,在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
│ │工程有限公│ │,匯款2,000元 │ │
│ │司) │ │ │ │
├──┼─────┼──────┼───────────┼───┤
│19 │王再興 │99年11月29日│99年11月29日下午1時39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神岡郵局,匯款│ │
│ │ │ │2,302元 │ │
├──┼─────┼──────┼───────────┼───┤
│20 │黃讚生 │99年11月29日│99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9│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彰化區漁會福星│ │
│ │ │ │分部,匯款2,506元 │ │
├──┼─────┼──────┼───────────┼───┤
│21 │陳正諺 │99年11月29日│99年11月29日上午9時34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臺中商銀鹿港分│ │
│ │ │ │行,匯款2,505元 │ │
├──┼─────┼──────┼───────────┼───┤
│22 │林有志 │99年11月29日│99年11月29日中午12時13│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臺中商銀某分行│ │
│ │ │ │,匯款2,310元 │ │
├──┼─────┼──────┼───────────┼───┤
│23 │譚蜀全 │99年11月29日│99年11月29日下午1時8分│3隻 │
│ │ │某時許 │許,在龍井新庄郵局,匯│ │
│ │ │ │款7,000元 │ │
├──┼─────┼──────┼───────────┼───┤




│24 │楊德泉 │99年12月6 日│99年12月6日上午10時19 │1隻 │
│ │(楊博閩)│某時許 │分許,在梧棲大庄郵局,│ │
│ │ │ │匯款2,306元 │ │
├──┼─────┼──────┼───────────┼───┤
│25 │陳麗華 │99年12月6 日│99年12月6日上午9時17分│2隻 │
│ │ │某時許 │許,在梧棲鎮農會,匯款│ │
│ │ │ │5,000元 │ │
├──┼─────┼──────┼───────────┼───┤
│26 │莊志嘉 │99年12月6 日│99年12月6日上午11時42 │1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大甲某郵局,匯│ │
│ │ │ │款2,003元 │ │
├──┼─────┼──────┼───────────┼───┤
│27 │邵文周 │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上午10時39│4隻 │
│ │ │某時許 │分許,在大甲廟口郵局,│ │
│ │ │ │匯款8,00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鴿主 │致電恐嚇時間│匯款時、地、金額(新臺│遭竊賽│
│ │(付款人)│(民國) │幣) │鴿數量│
├──┼─────┼──────┼───────────┼───┤
│01 │林永發 │100 年6 月3 │100年6月3日下午3時3分 │18隻 │
│ │ │日上午11 時 │許,在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
│ │ │50分許栗市住│,匯款3萬元 │ │
│ │ │處 │ │ │
│ │ │ │ │ │
├──┼─────┼──────┼───────────┼───┤
│02 │許敏郎 │100 年7 月4 │100年7月4日下午1時13分│1隻 │
│ │ │日某時許 │許,在神岡岸裡郵局,匯│ │
│ │ │ │款2,500元 │ │
├──┼─────┼──────┼───────────┼───┤
│03 │李春海 │100 年7 月5 │100年7月5日下午1時許,│1隻 │
│ │ │日某時許 │在華南商銀豐原分行,匯│ │
│ │ │ │款2,000元 │ │
├──┼─────┼──────┼───────────┼───┤
│04 │龔泰山 │100 年7 月5 │100年7月5日中午12時42 │3隻 │
│ │ │日某時許 │分許,在臺中商銀軍功分│ │
│ │ │ │行,匯款1萬5,000元 │ │
├──┼─────┼──────┼───────────┼───┤
│05 │張榮錐 │100 年7 月5 │100年7月5日中午12時30 │1隻 │




│ │ │日某時許 │分許,在臺中商銀某分行│ │
│ │ │ │,匯款1,500元 │ │
├──┼─────┼──────┼───────────┼───┤
│06 │謝友長 │100 年7 月5 │100年7月5日中午12時35 │2隻 │
│ │ │日某時許 │分許,在臺中某郵局,匯│ │
│ │ │ │款5,000元 │ │
├──┼─────┼──────┼───────────┼───┤
│07 │羅明雄 │100 年7 月5 │100年7月5日上午11時53 │1隻 │
│ │ │日某時許 │分許,在中部某農漁會,│ │
│ │ │ │匯款3,000元 │ │
├──┼─────┼──────┼───────────┼───┤
│08 │陳明淵 │100 年7 月6 │100年7月6日中午12時31 │2隻 │
│ │(陳建宏)│日某時許 │分許,在后里郵局,匯款│ │
│ │ │ │4,500元 │ │
├──┼─────┼──────┼───────────┼───┤
│09 │林瑞琪 │100 年7 月6 │100年7月6日中午12時19 │1隻 │
│ │(黃文衡)│日某時許 │分許,在東勢郵局,匯款│ │
│ │ │ │2,000元 │ │
├──┼─────┼──────┼───────────┼───┤
│10 │賴金輪 │100 年7 月6 │100年7月6日某時許,在 │3隻 │
│ │ │日某時許 │臺中商銀某分行,匯款 │ │
│ │ │ │9,000元 │ │
├──┼─────┼──────┼───────────┼───┤
│11 │劉原賓 │100 年7 月6 │100年7月6日下午2時許,│1隻 │
│ │(劉子文)│日某時許 │在東勢中科口郵局,匯款│ │
│ │ │ │3,000元 │ │
├──┼─────┼──────┼───────────┼───┤
│12 │黃佩筑 │100 年7 月6 │100年7月6日下午2時6分 │1隻 │
│ │ │日某時許 │許,在第一商銀大甲分行│ │
│ │ │ │,匯款2,500元 │ │
├──┼─────┼──────┼───────────┼───┤
│13 │宋樹生 │100 年9 月26│100年9月26日上午11時27│2隻 │
│ │ │日上午10時36│分許,在渣打商銀後龍分│ │
│ │ │分許 │行,匯款4,500元 │ │
├──┼─────┼──────┼───────────┼───┤
│14 │黃錫忠 │100 年8月11 │無 │2隻 │
│ │ │日某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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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