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何秋玫
樓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曾友生之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機關
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
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資釋明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證據。
欲分割遺產之分割方案(如有遺產分割契約書,請併予提出
),以釋明遺產分割方案對未成年人曾聖紘無不利益之處。
擬擔任特別代理人何麗華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如(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