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48號
HLDV,101,司拍,48,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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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宏忠
相 對 人 江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原債權人吳養中所負債務新臺幣55萬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1,10 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5月23日至86 年6月22日止,並登記在案。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原債權人吳養中將上開債權及其抵押權讓與予聲請人,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本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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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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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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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壽豐鄉 ○○○段│ │343 │建│ │ │584.87 │全部 │江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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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壽豐鄉 ○○○段│ │000-0000│建│ │ │172.58 │全部 │江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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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花蓮縣│壽豐鄉 ○○○段│ │345 │旱│ │ │1155.66 │全部 │江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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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