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憲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憲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憲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以97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年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6年確定,於97 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12月21日,而其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11月7日,於執行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 010109334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紙在卷 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