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聰輝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5243號),本院受理後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聰輝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高志雄、高士賢、高士豪、高士邦、高士傑、高士宏、古罔市支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4 行前 段至第6 行後段補充、更正為「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之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條第1 項第2款及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徐聰輝為領有駕 駛執照之合格駕駛人,對上開應行注意事項自應甚為熟稔, 而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且該處為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 告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 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因而肇致本件事故,被告自有過失 之駕駛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及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高士賢身體健康之法益及被害人游維君 之生命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過失致人於死罪 。被告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主動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合於刑法第 62條前段所定自 首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駕車因一 時疏於注意,致涉本件犯行,本件事故告訴人高士賢與被告 所涉過失之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 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憑,因行車不慎,誤觸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 家屬成和解,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有正當之工作 ,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次 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被害人家屬業於101年4月26日達成 和解,和解內容為被告應給付高志雄、高士賢、高士豪、高 士邦、高士傑、高士宏、古罔市新臺幣(下同) 3,000,000 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 1,600,000元),除先已給付之部 分外,剩餘金額1,370,000元,開立支票於 101年5月31日兌 付。為確保被告能如期支付上開剩餘款項,並使被告知所警 惕,爰諭知被告如主文所示之負擔。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 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