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號
債 權 人 曾子明
債 務 人 曾春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 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42 8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而該項裁定業於101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迄今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 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