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東生
代 理 人 王丕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廿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憲修
附件:
一、聲請人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 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次應具體說明未 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 等)。暨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 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名下①坐落臺東市○○段12-12地號土地登 記謄本、②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路210巷93號房屋登 記謄本或稅單,及③機車行照。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年99月4日17起至101年4月16日 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郵局、合作社、農漁會信用 部、互助會最近二年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 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99年度至100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聲請 人母親潘秀子、配偶胡女惠之戶籍謄本。
五、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配偶、母親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 、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 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如領有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補貼,請一併陳明。六、請說明依法扶養之狀況,並提出被扶養人潘秀子、胡女惠於 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止)、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二 年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其等工作能力 、狀況及收入證明,為何需要聲請人扶養?並釋明所有扶養 義務人之姓名及人數為何?以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扶養之費用 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