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號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何英盛
李文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壹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