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96號
TTDV,101,司促,2096,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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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 務 人 謝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肆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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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