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高啟敬
高敏萍
莊義龍
一、債務人高啟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零叁佰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
債務人高啟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敏萍及
莊義龍負保證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啟敬於民國94年7月26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高敏萍
及莊義龍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下同)150
萬,借款期間自94年7月26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債務
人尚欠本金1,090,356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
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一份為證。
(三)債務人高啟敬應於每月2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2
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約定
,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
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高敏萍及莊義龍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
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啟敬無財產執行或
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高敏萍及莊義
龍負保證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