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鄭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