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61號
TTDM,101,易,161,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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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健龍
      涂誠瑋
      余國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6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國禎於民國100年9月12日19時許,與 同事潘皇助前往臺東縣臺東市○○路○段218號「五靈會」( 廟宇)廣場前,參加親戚之烤肉活動,借幾分酒意,對被告 張健龍妄加指導遭拒,竟在該處廣場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場所,公然對被告張健龍辱罵:「你是蕃仔喔,講不聽」等 語,一旁之被告涂誠瑋看不慣,與之口角,被告余國禎悻悻 然欲離去,繼續在該處廣場對2人公然辱罵:「幹你娘雞巴 ,講什麼」等語,令被告張健龍涂誠瑋難堪不已。被告張 健龍與涂誠瑋聞言甚怒,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 告張健龍隨手撿拾地上之木棍,被告涂誠瑋以徒手方式,圍 打被告余國禎,致被告余國禎受有頭皮1處(2公分*4公分*3 公分)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嗣經旁人勸離,2人始行罷手, 案經告訴人即被告余國禎張健龍涂誠瑋分別訴由臺東縣 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余國禎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張健龍涂誠瑋均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被告余國禎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被告張健龍涂誠瑋所涉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314條及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兼被告余國禎張健龍涂誠瑋均於101年5月25日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按諸上揭規定,本案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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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