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聯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 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4 月30日屆滿(101 年4 月28日、 101 年4 月29日為休息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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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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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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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振科技有限│台新國際商業│100年7月5日 │ 15,000元 │YF0000000 │
│ │公司陳隆興 │銀行永福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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