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陳劉經綠
代 理 人 趙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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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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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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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 │4 │每張1000│ │
│ │ │88-ND-0000000 │ │ │合計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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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 │1 │4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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