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林志輝
代 理 人 趙鴻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中華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0年10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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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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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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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34837~80-ND-0│6 │6000│
│ │ │348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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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862 │1 │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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