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號
TNDV,101,重訴,11,2012051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林劍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光龍董文煥林寶美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3,29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
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