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蘇金寶
被 告 蘇有龍
蘇振崑
蘇金松
蘇金成
蘇金木
蘇文河
蘇榮賢
蘇國豐
林燕明
蘇金程
蘇坤己
蘇佳俊
蘇碩彬
蘇志昇
蘇宿觀
蘇宿貞
蘇榮輝
蘇來和
蘇吟天
蘇致銘
蘇百樂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7,9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1,117元
(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793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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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土 地 地 號│依公告土地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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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臺南市新市區○○○段604-1地號土地 │6,300元654平方公尺35/960=150,2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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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臺南市新市區○○○段604-3地號土地 │6,300元728平方公尺35/960=167,2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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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臺南市新市區○○○段604地號土地 │6,300元2,280平方公尺35/960=523,6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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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841,1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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