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7號
TNDV,101,訴,547,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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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羅敏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弘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坤弘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9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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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