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43號
TNDV,101,親,43,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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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親字第43號
原   告 曾仁太
被   告 藍俊宏
      藍俊瀚
      藍俊傑
      曾得太
      曾天寅
      曾榮泰
      曾榮道
      曾榮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父曾條來 (民國4年3月14日生,民國62年 11月9日死亡)於日據時期昭和11年 (即民國25年)4 月13日 與藍金聰 (民國9年2月29日生,民國101年3月31日死亡)結 婚,婚後育有長子即原告曾仁太、長女曾昭子 (昭和15年2 月10日生,昭和17年5月15日死亡)、次子藍評太 (民國89年 11月1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藍俊宏藍俊瀚、藍俊 傑)、三子即被告曾得太、四子即被告曾天寅、五子即被告 曾榮泰、六子即被告曾榮道、七子即被告曾榮丑、八子曾榮 全 (自幼夭折)。原告自出生後即與父親曾條來、母親藍金 聰、大弟藍評太、被告曾得太曾天寅曾榮泰曾榮道曾榮丑等人共同居住生活,迄至各兄弟成家立業遷出為止, 故原告與胞弟等人始終認為藍金聰為生母,且藍評太及被告 曾得太曾天寅曾榮泰曾榮道曾榮丑等人之戶籍資料 亦登記母為藍金聰,唯獨原告戶籍登記上之生母竟為「藍媒 」,然原告根本不知「藍媒」為何許人也,原告至戶政機關 亦查無「藍媒」之戶籍資料,而原告前委託柯滄銘婦產科基 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鑑定,結果亦認定原告與藍金聰間無 法排除具有親子血緣關係。是原告既為藍金聰之子,彼此具 有親子血緣關係,此與原告戶籍資料登載之生母為「藍媒」 一節即有不符,此種事實上血緣關係與戶籍登載不相符合, 而致身分不明確之情形,實有更正之必要,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等之被繼承人藍金聰間之親子



關係存在。
三、按親子關係之認定,血統真實原則與身分安定性應同時兼備 ,因而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須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以除去婚生之推定,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 於戶籍資料上登載為該夫妻之婚生子女,則權利義務受影響 之人應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除去不實戶籍資 料之記載,在除去婚生推定或除去不實戶籍資料記載後,始 得藉由確認之訴之提起,確認子女與真正父母間之親子關係 存在。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之生母為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 藍金聰,然伊戶籍資料登載之生母為身分不詳之「藍媒」一 情,此據原告提出戶籍騰本、柯滄銘婦產科基因飛躍生命科 學實驗室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供參,依原告所提上 開親緣DNA鑑定報告書之結論略以:「本系統所檢驗之STR點 位皆無法排除藍金聰與曾仁太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關係 指數為31322.1977,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6807%。」等語 ,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 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已具高度精確性,前揭血 緣鑑定報告書之結論堪可採信。是本件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等 人之被繼承人藍金聰具有親子關係,然戶政機關卻將伊戶籍 資料上之生母登載為身分不詳之「藍媒」,固非無憑;然揆 諸前揭說明,有關原告戶籍登記事項上生母記載為「藍媒」 與事實不符一情,在原告推翻伊與「藍媒」間之親子關係之 前,原告尚不得主張伊之親生母親為藍金聰,否則若准原告 在否認與「藍媒」之親子關係之前,即得訴請確認與藍金聰 之親子關係,將致原告同時有兩位母親之不合理情形,是本 件原告應於與「藍媒」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得有勝訴確 定判決後,始可提起確認與藍金聰之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本 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在,顯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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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