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邱鑾珠
邱秋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昭華
被 告 吳明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543 元【坐落
臺南市白河區○○○段木屐寮小段632-6地號土地面積1,239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674元×(原告邱鑾珠應有部分4分
之1+原告邱秋鏜應有部分4分之1)=2,895,543】,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9,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