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34號
TNDV,101,補,234,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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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陳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527,400元,應判費新台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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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