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林阿蓮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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